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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小汽车业务申办程序
一、申办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韶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市政府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的营运牌照(指标);
2、具有符合规定要求及规模的客运企业或相应的资金(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3、具有实有客运车辆占地面积2倍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车辆保养技术设施;
4、配备相应比例的管理人员和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5、具有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三、所需资料:
1、组建企业申请书(是两方以上共同投资的需各方的申请书及合资合作意向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驾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6、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会、统计、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证明;
7、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小客车和本市A级汽车综合检测站出具的经营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车车况评定检测报告及副页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和租凭的提供一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者向韶关市交通局提出开业的申请,并提交上述资料;
2、韶关市交通局自收齐申办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经审批同意开业的,由韶关市交通局颁发《经营许可证》;
4、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再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和《经营许可证》向韶关市交通局申领道路运输证。
五、出租小汽车企业停业、歇业办理程序:
经营者办理停业、歇业的,需提前20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向社会公告,由韶关市交通局收回《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出租车标志,经营者缴清规费,方可办理歇业登记。
所需材料:
1、经营业户出具申请停业、歇业申请报告书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
3、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交回所有营运证照及有关标志;
5、当事人出具保证书一份。
办理时限:自收齐申办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887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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