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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本页导读:

一、县乡公路规划基本程序

二、县乡公路设计基本程序    

三、县乡公路工程施工基本程序

四、县乡公路工程验收基本程序   

五、县通镇路面改善工程及类似工程资金拨付程序

六、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     

七、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八、公路施工企业(主营或兼营)申请资信登记基本程序    

九、外商申办投资广东交通基建项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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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乡公路规划基本程序

   1、县道规划基本程序
    ⑴ 县道发展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在县道发展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商编制公路发展规划事宜。县道发展规划应注意与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
    ⑵ 县道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先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定。
    ⑶ 经审定后的县道发展规划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县道发展规划进行评审,批准后按计划逐步实施。
    ⑷ 县道发展规划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应将已批准的县道发展规划报省交通厅备案。
    ⑸ 经批准的县道发展规划的局部调整,须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乡道规划基本程序
    ⑴ 乡道的发展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编制时应做到乡道的发展规划与县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⑵ 乡道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
    ⑶ 乡道发展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韶关市交通局备案。

    ⑷ 经批准的乡道规划的局部调整,须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县 (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报韶关市交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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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乡公路设计基本程序

      里程较长,地形复杂,工程规模较大的县乡公路,原则按照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程序;对于里程短、地形简单、工程规模小的乡道公路、桥梁,可按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程序。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工可”)
    ⑴ 业主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技术咨询单位或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可”;
    ⑵“工可”完成后送县、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⑶ 若需修改,则由编制单位进行修改或补充后交回业主单位;
    ⑷ 业主将“工可”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⑸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工可”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初审; 
    ⑹ 若工程项目主要由交通公路部门投资,则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市交通局审批立项。若工程项目主要由地方投资,则由市交通局报市发展计划局审批立项;
    ⑺ 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备案。
    2、初步设计
    ⑴“工可”批准后,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⑵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部门进行初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
    ⑶ 设计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专家进行初步设计评审;
    ⑷ 业主将设计文件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初审;
    ⑸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将设计文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⑹ 工程造价在限额以下(公路工程50万元,桥梁工程20万元)以下则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其余工程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局审批。
    3、施工图设计
     ⑴ 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批复后,由业主请有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精神进行定测、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预算;
    ⑵ 施工图完成后,设计单位将施工图设计送县、乡 (镇)人民政府;
    ⑶ 县、乡镇人民政府将设计文件报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初审;
    ⑷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将施工图设计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⑸ 工程造价在限额(公路工程50万元,桥梁工程20万元)以下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其他工程项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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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乡公路工程施工基本程序

    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经市交通局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即可动工兴建。施工基本程序如下:
    ⑴ 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将征地、拆迁图报省、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征地、拆迁规划红线图和颁发《规划用地证书》;
    ⑵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批准的规划红线放线,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
    ⑶ 将省、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征地拆迁文件及征地、拆迁资料报省、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⑷ 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确定有资质的公路施工队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并进行公证;
    ⑸ 聘请有资质的公路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同时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工程质量监督;

    ⑹ 向市交通局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经批准后,组织施工;
    ⑺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工程交工报告书》;
    ⑻ 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交工验收;
    ⑼ 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报市交通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⑽ 交付营运使用。
    从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年的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工程施工的缺陷修复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以完全达到工程质量交付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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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乡公路工程验收基本程序


  
  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过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1、交工验收程序
    ⑴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② 已按竣工图表和设计、施工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③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④ 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⑵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⑶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①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③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④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⑤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⑷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写出交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2、竣工验收程序
    ⑴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② 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③ 已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竣工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④ 已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⑤ 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⑵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⑶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审议如下报告:
    ①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③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④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⑤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⑥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⑷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分,然后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和建设项目的等级。
    ⑸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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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通镇路面改善工程及类似工程资金拨付程序

    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省交通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后,省交通厅预拨一定数量的工程进度款。
    ⑵ 各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基建科根据各单位每月上报的工程进度进行拨款。一般每月下拨一次,由各县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进度。
    ⑶ 基建科和市公路管理总站核实工程进度。
    ⑷ 核实工程进度后,采用下达拨款文件或填写“工程拨款审批单”方式进行拨款。
    ⑸ 每次拨款由基建科拟文或开“拨款审批单”,计财科复核,局领导审批后,由计财科拨款给有关单位。
    ⑹ 省交通厅一般在年终或下年年初组织验收,验收进度后结清下拨补助工程款给市交通局。
    ⑺ 我局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一次性拨至95%(含3%工程管理费)后停止拨款,余下的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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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

    根据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交基函[2001]843号)精神,我市境内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如下:
    1、公路建设项目申办开工报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建设项目应按基建程序先进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审批,并列入了年度建设计划。
    ⑵ 建设项目的资金已落实到位。
    ⑶ 建设项目已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了施工单位。
    ⑷ 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政府监督和选择了社会监理单位。
    2、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为:
    ⑴ 对国道主干线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我局初审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⑵ 新建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由我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⑶ 对二级公路以下的省、县、乡、村公路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局审批。简单工程项目视具体情况我局可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对2条⑴⑵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项目法人(业主)单位填写开工报告→市交通局(基建科)填写初审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对2条⑶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项目法人(业主)单位填写开工报告→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市公路管理总站初审→市交通局(基建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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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等资料,同时在《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shaoguan.gov.cn)发布招标公告。

二、在开标的当天,招标人在市监察局、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在韶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候选人,并确定评标专家。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在市、县(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

四、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3天。

六、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设计、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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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路施工企业(主营或兼营)申请资信登记基本程序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信登记制度;资信登记是对已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信誉的确认,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表式。
    1、申请条件:
    ⑴ 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⑵资质(格)条件:
    ①、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③、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④、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2、登记程序:
    ⑴ 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资信登记表》后送审。
    ⑵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⑶ 二级(乙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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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商申办投资广东交通基建项目程序

    广东交通允许投资的主要项目类别:公路、桥梁、港口、隧道、客(货)运输站场等。
    可采用(但不限于)的投资方式:中外合作、中外合资、贷款、经营权转让、BOT等。
    外来投资者投资交通项目办事程序:
    ⑴ 由外来投资者以函件提出投资意向(类别、金额),简介其所在地、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并附资金信用证明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⑵ 主管部门接外来投资者函件后三十日内,复函是否受理。如受理即随函附上招商简介供选择。
    ⑶ 外来投资者接到招商简介后,可来函或面谈具体投资项目、方式、条件。超过三十日视为放弃。
    ⑷ 确定投资项目、方式、条件,并签订有关协议、合同后,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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