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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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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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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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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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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筹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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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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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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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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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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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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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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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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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管理人员是从事船舶机务、海务、航运管理等航运业务的管理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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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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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三年以上相应船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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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港航协议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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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旅客运输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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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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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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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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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或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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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水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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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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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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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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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有股东具有三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2、运力规模要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令第十一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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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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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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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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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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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凭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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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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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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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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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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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机务、海务、航运管理等航运业务的管理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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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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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名25%以上的股东具有三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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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港航协议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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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旅客运输的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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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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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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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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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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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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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
2、评估报告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经评估小组评估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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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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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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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有企业申请购、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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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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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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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购、建船舶资金来源证明
4、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申请书
5、水路运输许可证
6、更新船舶提供旧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7、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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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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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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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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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购置)船舶批准文件
2、营业性运输船舶登记卡
3、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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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证的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2、属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由各市打印好后到省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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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停业或船舶转让、报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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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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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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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运输船舶转让退出备案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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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贸船舶转让,由当地海事部门加具意见后,向船舶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内贸船舶报废、退出营运的,应向船舶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属省交通厅批准的船舶,省厅委托船舶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级市)办理备案手续,并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发给《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证明》。收回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保留一年后予以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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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权限
1、交通部审批的项目
(1)中外合资企业,从事省际运输企业及从事化学品船、油船、高速客船、涉外旅游船、客滚船、汽车滚装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变更的审批。
(2)中外合资企业船舶,单船10000吨级以上船舶和化学品船、油船、高速客船、涉外旅游船、客滚船、汽车滚装船舶的建造及市场准入。
(3)高速客船、涉外旅游船、客滚船、汽车滚装船、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航线。
(4)跨省普通客运航线的审批。
2、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的项目
(1)广东省与广西区间省际内河客、货运输企业(船舶)的筹建、开业。
(2)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变更为广东省与广西区内河航线运输。
(3)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3、省交通厅审批的项目
(1)省内跨市货物运输单船载货量300吨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企业名称变更。
(2)省内跨市旅客运输企业(船舶)的筹建、开业,及普通客船的建造及市场准入。
(3)省际运输1万吨以下的普通货船的建造及市场准入。
(4)个体运输(联)户经营省际航线货物运输船舶的建造及市场准入。
(5)单船载货量300吨以上市内运输企业及船舶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省内跨市运输。
(6)外省船舶在我省驻点运输。
4、广东省、海南省交通厅共同审批的项目
(1)广东、海南两省间海上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
(2)广东、海南两省间海上运输新增运力(特种船除外)。
5、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1)省内跨市货物运输单船载货量300吨(含)以下的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企业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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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跨县客、货运输企业(船舶)的筹建、开业、企业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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