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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

(一)内贸航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货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程序

1、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10天);

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30天);经批准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或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资料

(设立)

 

 

 

(变更)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厅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及出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1、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4、原许可证书。

备注

1、如“三资企业”县、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各10天)、交通部审批30天);

2、办理时间是指从收齐报送文件之日起算的工作日。

(二)港澳航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货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程序

1、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各10天);

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审批(30天);经批准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或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资料

(设立)

 

 

 

(变更)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及业务章程;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厅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及出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1、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4、原许可证书。

备注

1、如“三资企业”县、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各10天)、交通部审批(30天);

2、办理时间是指从收齐报送文件之日起算的工作日。

3、要求变更经营范围或停业的,应提前30日向省交通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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