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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水路运输业务申办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8年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2年第35号)。
《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
《关于授权珠海市代批航行港澳小船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88]交函海字427号)《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
《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67号文)。
《关于加强港澳线船舶建造和购置期限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1995]1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1361号)。
《关于申报港澳航线扩大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2015号)。
《关于启用新版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水函[2000]2225号)。
《关于加强营业性运输船舶转让退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广东海事局粤交水函[2001]1174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照申请报批的类型提出书面申请(请示),附上有关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申请报告应打印成文并编上文号,主送广东省交通厅。经企业所在地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直管企业不需经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直接报省交通厅)审批呈审核转报交通部审批。
(三)申请项目、申请资料及要求:
1
筹建(重组)企业经营港澳航线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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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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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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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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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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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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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建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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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宫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3、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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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现有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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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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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指从事船舶、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人员;
2、申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3、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5、
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或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中至少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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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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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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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经营客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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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筹建完毕申请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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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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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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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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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交通厅同意筹建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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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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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指从事船舶、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人员;
2、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到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3、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5、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是指企业副经理或与副经理相同级别的总船长、总轮机长)中至少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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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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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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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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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3、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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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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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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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经营客运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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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建造(购置)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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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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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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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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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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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现有船舶保有量情况、新增运力货源情况、船舶经济指标预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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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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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建造(购置)资金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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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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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新船舶提供省交通厅批准船舶原航行港澳线或退出港澳线营运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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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更新船舶的海关监管簿记录登记表(见附表)(已办理退出手续的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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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船舶最近半年航行港澳航线的情况,将海头监管簿记录登记表填妥后,与船舶海关监管记录簿原件送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对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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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港澳线船舶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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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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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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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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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及船舶载货量或船舶种类变化的改装,可直接向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办理改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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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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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现有船舶保有量情况、运力货源情况、船舶经济指标预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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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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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改装船舶资金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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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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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交通厅原批准航行港澳线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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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造、购置、改装船舶完毕申请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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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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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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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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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交通厅批准建造、购置、改装船舶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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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核准航行港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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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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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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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有港澳线船舶航行期限到期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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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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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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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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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省交通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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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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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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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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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海关监管簿进出境签证记录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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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船舶最近半年航行港澳航线的情况,将海关监管簿记录登记表填妥后,与船舶海关监管记录簿原件送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对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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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有船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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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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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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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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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事部门同意更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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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省交通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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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更名后申请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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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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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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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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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省交通厅批准更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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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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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有内贸船舶申请航行港澳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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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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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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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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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建造(购置)的内贸船舶必须从事省内跨市内贸运输(不含市内运输)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从事港澳航线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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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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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现有船舶保有量情况、新增运力货原情况、船舶经济指标预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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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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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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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期水路运输管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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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现有港澳线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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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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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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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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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船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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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省交通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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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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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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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有港澳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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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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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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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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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及船舶载货量变化的船舶数据变更,可直接向省厅申请办理变更批文数据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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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省交通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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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检部门同意变更主机功率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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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功率变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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