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⑴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⑶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⑷为传播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身被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所需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还应填写《韶关市港口(码头)危险品企业筹建表》。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许可权限: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资质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部根据需要征求地方港口主观部门意见后,作出许可和不许可决定。
四、许可时限: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不许可决定;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的,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部征求意见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不许可决定。
咨询电话:8875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