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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一、许可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所需资料:

1、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2、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5、公路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三、许可程序: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四、许可时限: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五、许可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88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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