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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运输审批条件
<交通部文件>
申办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原则。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可优先报批;
(1)专业运输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和车辆更新改造的;
(2)为提高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改善布局,解决进口车车辆维修的;
(3)外商对公路及站场等基础设施进行大额投资,要求扩大经营相关运输业的;
(4)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经营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从严限制;
(1)中方合作者一出让运输市场,收取定额管理费的;
(2)利用引进外资进口普通车型或旧车、翻新车,不能优化运力结构和提高 运力技术水平的。
(3)在运力密集地区从事经营的;
(4)在已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地市,申办新的同类企业的;
(5)从事出入境运输的;
凡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必须已经具有法人资格和从事道路运输业三年以上的经营经验。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一)经营客货运输的,还必须已经拥有营运车辆二十辆以上,并有固定站场设施;
(二)经营汽车维修的,还必须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技工;
(三)经营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还必须具备与经营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等条件。
外方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三)有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资信证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对该项目投资金额,同时与中方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
必须大于各项目投资总额。
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一个月内答复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行文上报交通部审批。随文上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合资意向书;
(3)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
(4)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包括我国律师事务所确认有效的原文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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