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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三角”区域交通征费合作模式初探

郴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

地处湘、粤、赣三省交界的郴州、韶关、赣州三市,山水相连,唇齿相依,五岭地区的文化、教育、历史同根同源,经济形式大体相似。在大革命初期,三市成为了中国红色革命的策源地。霍英东先生发起的以“红三角”命名包含郴州、韶关、赣州三市区域的经济合作形式,得到了三市政府的认可并参与。“红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展将有利于促进三市各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特别是三市大交通格局的形成,将打破地域限制、增进相互了解、形成合作共识、共享信息资源;为“红三角”区域探讨交通规费征管模式提供论坛,为“红三角”区域交通规费征收合作提供平台,为推进交通征稽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新的契机,促进“红三角” 区域交通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现根据三市交通规费征收现状,对三市建立交通规费征收协作模式作些初步探讨。

一、“红三角”区域交通规费征收现状

(一)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不统一。1991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文),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714号文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规费征收实施细则,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由于三省经济发展速度不均衡,因此现行“红三角”区域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标准都不相同。例如:货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及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郴州市公路养路费按每月180元/吨计征、货运附加费按30元/吨计征;韶关市公路养路费按每月170元/吨计征(无货运附加费);赣州市公路养路费按每月180元/吨计征,货运附加费按38元/吨计征。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不一,造成三市之间车辆转籍现象严重,转籍车辆到转籍地车管部门挂牌后,不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入籍手续,造成这部分车辆无征费档案,原车籍地见不到车,转籍地管不到车,转籍车被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暂扣时,只能按政策规定征收相当一个月公路养路费的滞纳金,对其原先逃漏的公路养路费等却无法补征。三市之间营运车辆买卖频繁,有些车被卖到异地后既不缴费、又不转籍,逃漏规费严重,造成征费管理失控。近年,郴州宜章县籍车辆被卖往韶关市区的至少有200台以上,广东韶关人购买农用车落户宜章车籍近300台,这些车少部分在郴州、韶关或湖南永州缴费,大部分车辆逃缴规费。

(二)车辆吨位计量核定不一致。由于各地汽车销售形式多元化,一些生产产家为了扩大销售量,迎合购车者少缴国家交通规费(税费)的心理,向购车者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有意标低装载吨位,特别是货运车辆装载吨位和征费标准吨位存在很大差异,使货运车辆出现“大吨小标”现象,给交通征稽部门的吨位核定造成一定困难。国家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联合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修订本(第三册),在前几年一段时间遏制了货车“大吨小标”现象。但近两年,汽车厂家新推出的繁杂的厂牌型号,相当多的车型未被编入《手册》(第三册),吨位计量核定政策滞后,使交通规费征费吨位计量核定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以一辆东风牌3161(后8轮)大货车为例,郴州市核定吨位为15吨,韶关市核定吨位为18吨,赣州核定吨位为5?8吨。吨位计量核定标准不统一,给一些车主有机可乘,必然造成三市之间车辆外挂现象,即在本地营运却在吨位计量核定较低的市(县)落户,扰乱征收管理秩序。据统计,郴州汝城县因车辆外挂,每年流失规费300余万元。

(三)交通规费征收环境不相同。由于三市经济发展不平衡、交通征稽机构体制不一致,造成征稽机构相互沟通合作机会较少、三市边界部分县(镇)征收管理相对较弱,三市征稽机构上路稽查的不确定性、以及给予逃缴规费车辆的压力和打击力度的不一样,直接影响到车主的缴费意识,部分车主借征稽机构的管理不统一但又占据交通要道而边界难以管理的死角“优势”拖欠、逃漏交通规费。据调查,韶关乐昌市的黄浦镇至少拥有宜章车籍的大货车40台以上,但到宜章征稽所缴纳交通规费的只有6台。宜章县城东5个乡镇的大小车辆有300台以上,由于邻近的乐昌市黄埔镇朱家坳村的车主多次联合村民到省界违法拦截、抢回查扣车辆,使征稽部门对城东方向的车辆规费征收失控,300台车每年自觉缴费的不足50%,每年造成规费流失近50万元。

经济建设的发展,使三市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雨后春笋般出现,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当地运输业的发展,但同时也成了逃漏交通规费车辆的“保护伞”。重点工程营运车辆大部分是外地流入的无牌无证无照的“三无”车辆,或少部分摘掉牌照参与营运的长期欠费车辆,征稽部门很难进入园区工地稽查征收,而征稽部门一旦依法查扣这些欠费车辆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会出面甚至命令放行,认为谁不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谁就是不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有的甚至认为在园区收费就是破坏该市(县)经济发展行为,致使三市重点工程施工车辆规费征收难以到位。

三市征稽部门根据各自有关交通规费的征收政策规定制定全年包干缴费比例,包缴比例的不一样,同样形成三市之间非正常调驻车辆现象;三市交通规费票证版面的不统一,使“假票”难以识别,助长了欠费车辆逃缴规费;三市交通征稽行政执法着装不统一,使交通征稽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难以确认,造成了交通征稽工作的被动。

二、“红三角”区域交通征费合作探讨

(一)建立“红三角”交通征费合作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红三角”区域内交通征费管理、协调,进行交通规费政策研究。理事会由三市交通征稽机构领导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三市主办理事会议的交通征稽机构领导轮流担任,三市交通征稽机构的征管科长为理事会联络员。理事会的职责是:

1、牵头召开三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联系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分别由交通征稽部门高层领导参加的交流研讨会和三市交通征稽部门负责征管业务的副处长、科长及三市毗邻的部分县(市)征稽所长参加的情况通报会。会议期间,邀请三市省级征稽部门领导和主办地地方政府领导参加。

2、协调解决三市征稽部门之间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交通规费征收法规、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维护良好的交通规费征管秩序。

3、研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法规、规章、政策和征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探讨和推广使用新科技征费手段。

4、研究开展三市毗邻县(市)的联合稽查与管理。

5、通报其他需要三市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构筑“红三角”区域合作征费信息平台。合作机制效能的最大发挥,需要信息的迅速、准确。三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做到微机管理联网互通,征费信息一目了然;并畅通车管数据的共享渠道,了解车辆新增、转户、转籍等动态信息,做到在“红三角”区域内落户车辆的车型、吨位、车籍、车号、交通规费交纳情况一清二楚;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及时辨认票证、牌照的真伪;及时发现偷漏交通规费对象,打击偷漏交通规费的行为,避免交通规费的流失,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缴费车主的利益。

(三)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三市交通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八部委交公路[2004]89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交公路发[2004]89号文件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和稽查;三市毗邻地区征稽机构可尝试进行联合稽查工作形式,相互协调,维护正常的征费管理秩序。对稽查中发现的征费标准计量不符合八部委标准计量规定或低于车籍所在地征费标准的外地车辆,稽查地征稽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车籍地征稽主管部门,并根据商定的意见处理。

(四)严格调驻车辆缴费审核工作。对确需在外市调驻缴费的车辆,车主持身份证、个人申请及相关资料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调驻手续,调驻地征稽机构凭车籍地征稽机构相关资料输入车辆公路养路费征费手续,车辆调回时不再补差收费。考虑到国家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政策近期内将要出台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征费工作调整引发较大的动荡,对未办理书面调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的调驻车辆,调驻地征稽机构应与车籍地征稽机构协调配合,并要求车主到车籍地征稽机构补办调驻手续,车籍地征稽机构应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调驻手续的车辆回原籍的,要本着“应征不漏、实事求是、方便车主”的原则,凭调驻地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明材料,从已缴公路养路费截止月的次月起计征养路费,不得重复计征养路费。对三市间由于征费标准不一,故意制造假调驻的车辆,要依法做好补征工作。

(五)加强重点工程欠费车辆征管力度。针对施工车辆偷逃交通规费难以管理的状况,三市毗邻征稽机构要通力协作,加大稽查力度,促使施工车辆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凡查获施工车辆未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查获地交通征稽机构应当查明区分,属外市籍欠费车辆的,责令车主回原籍补缴,查获地征稽机构可按本市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情形的,可按本市规定补征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规范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行为。三市交通征稽机构要努力规范自身征费行为,不得以降低征费标准的形式吸引外市车辆到当地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外市征收公路养路费,严格执行征费政策,规范征费行为,营造和谐的征费环境。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三市之间有关问题和争议,应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的征稽机构,双方对问题解决未达成共识的,要及时上报省征稽机构协商解决。

三、“红三角”区域交通征费合作建议

(一)尽快组建“红三角”区域交通征费合作理事会,建立三市征稽部门定期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协调解决三市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尽快建立三市交通规费征收长效合作机制,在现行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统一“红三角”区域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征费吨位计量标准。

(三)定期组织“红三角”区域统一指挥的交通规费联合稽查行动,打击三市特别是三市边界恶意拖欠、偷逃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

“红三角”区域经济圈建设是交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难得的机遇,征稽部门要顺应形势,整合资源,协调互动,促进三市交通规费征收合作,打造好“红三角”区域现代化交通规费征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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