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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三角交通行政执法合作的思考

湖南省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红三角”是指同是革命老区、同属红砂岩地貌、同处欠发达地区,山水相连,由广东韶关、湖南郴州、江西赣州三地组成的大三角地区,分别是广东的北大门、湘赣的南大门,面积8万平方公里,人口1500万。随着广州南沙开发的深入,由香港著名爱国实业家、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先生倡导的红三角概念,迅速引起三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认可。2002年11月23日,霍英东亲自出席的红三角经济发展座谈会在江西赣州大余县举行,会上成立了“广州南沙海滨新城与红三角经济合作联谊会”。2003年2月8至9日,红三角经济区首次联席会议在广州白天鹅宾馆召开。与会者设想:红三角经济圈形成后,三地可以凭借广州南沙这一经济平台和香港这一重要窗口,与霍英东基金会共同开发,共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同时采取基金会出资金、出技术、出人才,三地出土地、出劳力的方式共建高科技工业园。霍英东基金会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推介一些大财团、大企业到三地投资兴业,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共同开发“红色旅游业”,实现三市经济腾飞。开发红三角经济圈,既符合红三角地区的实际需要,带动内地发展经济,又能强化南沙的辐射作用,促进两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同时,红三角也可以成为南沙、珠三角,乃至整个东南亚地区的大菜园、大果园、后花园,成为物资供应大后方,从而形成粤、湘、赣三省共同发展的大局面。2004年9月3日,在郴州市举行的2004年中国红三角交通水利水电区域合作研讨会上,韶关、郴州、赣州三市有关部门就交通水利水电区域的合作达成了共识。在交通合作方面,三市决定加强项目合作,建设红三角区域快速交通圈,共同打造三市统一高效的运输网络体系,另外还将加强交通规费、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和治理交通运输环境等方面的合作,使交通合作成为红三角经济圈发展的强劲动力。

下面,笔者就红三角交通行政执法合作进行探讨:    一、红三角交通行政执法合作的必要性

公路运输在红三角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综合运输中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地理条件、市场机制、运输结构、科技能力、服务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红三角地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较为落后,道路运输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比较严重。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奠定了法制基础,迫切要求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红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业要加快发展,必须加强合作、交流、探索、创新,构建红三角快速交通圈。实现道路运输区域经

济一体化,有利于消除跨区域政策、市场、管理、信息障碍,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发挥交通基础设施的效益;有利于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社会生产成本,扩大企业的服务范围,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化分工,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区域内商流、客流、物流、信息流的流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构建红三角快速交通圈、实现红三角交通区域一体化是新时期红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发展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事关红三角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构建红三角经济圈,交通运输必须先行一步,为区域交通合作起保障作用的红三角交通行政执法合作势在必行。

二、红三角交通行政执法合作的主要内容

2004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的“粤赣湘桂闽五省区进出广东省际运输工作座谈会”上,通过了《粤赣湘桂闽五省区2005年省际春运规范管理顺畅为民工程方案》、《粤赣湘桂闽五省区省际道路运政执法联动办法(试行)》和《粤赣湘桂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班线行政许可规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框架下开展红三角交通行政执法合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开放红三角旅游客运市场

采取平等不歧视的政策,开放旅游客运市场,鼓励旅游客运企业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组建跨省旅游客运集团;通过允许一方单开等措施,鼓励企业开行中心城市直达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跨省旅游客运班车、环线旅游客运班车、沿途旅游观光车和旅游包车。打破旅游客运包车区域限制和景区限制,跨省旅游客运包车在承运红三角旅游团队时实现无障碍运输,允许跨省组织调度运力等,为促进红三角旅游提供运输保障。

(二)       推进红三角道路运输稽查一体化进程

不同行政区划与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之间的矛盾,需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只有建立良好的区域协调机制,才能更好地加强不同行政区划间的道路运输资源的整合和互补,才能更及时地处理跨行政区的道路运输问题,从而推动建立道路运输统一市场,合理产业分工,构建道路运输区域整体竞争优势。目前道路运输按照不同的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于缺乏信息联络和沟通机制,部分跨省违规运输行为很难得到惩治,外地违规车辆被暂扣道路运输证或线路牌后,车主往往以遗失等理由在当地补办后重新上路,使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处罚和纠正,给道路运输稽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红三角地区可以通过互相发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更好的沟通,在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互换信用信息,加快稽查网络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在开展联合行动、打击非法营运等方面加强合作。红三角地区道路运输稽查一体化进程中除了对营运车辆在异地违章经营信息进行共享外,还可联手开展道路运输稽查工作,专题研究道路运输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解决道路运输问题的对策建议等。

(三)统一红三角交通执法依据、标准和处理原则

1、红三角运管机构在查处其他地区道路运输车辆违法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行政,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查处。

2、适用法律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法程序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已由一个成员地区运管机构对违法运输案件进行了处罚的,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另一地区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处罚。

4、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由案件发生地的运管机构立案查处。违法运输案件有连续状态的,案件发生地、途经地、终到地的运管机构均有权查处。发生类似情况的由最先立案的运管机构负责查处。

5、需对方地区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吊销行政许可的,应将车辆违法运输证据等材料送达车籍地运管机构。车籍地运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不再重新收集证据,应认可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按法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6、对从业资格证未经年审的,暂不作处罚。

7、在路查中发现管理部门签发营运证件中出现的问题,应由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不得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8、各级运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保护政策和竞争行为,及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协调,并予以纠正和解决。

9、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春运加班、包车管理规定,对加班、包车春运证填写不规范的应予指出和纠正,不得处罚。

10、对客运车辆不得以无张贴春运票价表为由进行扣证和处罚。

11、对符合公路春运应急运力要求的春运应急车辆,除发现明显安全隐患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罚。

12、对正在参加查验(年审)的车辆,不得在查验期内以未经查验(年审)为由进行处罚。

13、车辆在运行中被查因缺某一证件时,只能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某一相关牌证,不得扣留全部牌证。

14、对违章客车,春运期间原则上不能扣车,以保春运畅通,按规定非扣不可的,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手续。

15、各地不得拒绝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车进站经营,不得乱收费。

16、对符合规定绕道行驶或因道路交通阻塞需要绕道行驶的客运车辆不得处罚。

17、各执法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在一个运输过程的同一违章问题,凡前一个执法部门已开出执法文书的,后一个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扣证,更不允许重复罚款。

18、发生重大事件和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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